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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别墅自建房的现状和模式

时间:2018-12-28     作者:旺中宇设计   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朋友的经济水平也在逐渐提高,手中的余钱也多了起来,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但农村建房中的安全事故却频频发生,这不禁让人堪忧。  

农村建房中普遍存在三种模式:  

一、完全凭借自身能力不依靠其他人助其建房,而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的,建房工程量巨大且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仅凭一己之力是难以完成的;  

二、将建房所需的工程整个包给他人,自己不参与其中,现在很多农村人员有着自己的工作,将工程完全包给包工头既不会影响自己的工作,还不会影响自己的收入,所以这种方式是农村普遍采用的;  

三、雇主与雇员一同施工,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一般来说雇主自身需具有建筑技术,所以这种情况相对上一种来说较少。  

   新农村别墅自建房设计,新农村别墅设计图

    根据常识,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受害者受的伤都比较严重,甚至死亡,这无疑使其家庭受到严重的打击,由此而引发的赔偿金也会使雇主不堪重负,由于人身受到损害和巨大的诉讼标的额,当事人激动的情绪,法院难以进行调解,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农村建房过程中施工人员受伤,往往会严重影响一个或数个家庭的正常生活,他们是家庭的经济和精神支柱,当他们发生事故时,背后的家庭也濒临崩溃。农村建房频出安全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村建房施工者无需任何建筑资质即可上岗,增加了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据了解,有些负责的村干部也曾大力宣传了私房施工的图纸要审批、工程队的资质要审批,但大多村民置若罔闻,请的都是当地的泥水师傅、无资质的工程队,他们除了经验,几乎毫无专业的基建知识。村干部就算发现了违章施工,也没有强制的执行力,只能出于责任心善意地提醒:施工要注意安全。徐此之外别无他法。不审批,请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能节省成本。他们从这点出发,什么安全意识、法制意识都抛在脑后,甚至不知道,不审批是违法,出了严重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长久以来,农民在建房中受成本的制约普遍没有对施工者有专业、资质的要求,单纯重视施工者的体力,殊不知,现在的农村建筑的高度比起以前是大幅增长,样式也追求多样化、个性化,对于没有经过培训直接上岗的民工是难以应付的。  

二、承包者的安全意识较差,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防护措施。农村承包者大多数为农村本地人,承包房屋建设的全部或一部分,只需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承包的任务即可,有无建筑资质对雇主而言是不重要的,为了获得更大利益,提供给施工者简陋的施工设施,建房过程中偷工减料现象十分严重,有些新房沙浆中的水泥含量不足10%。房屋结构不合理,造成砖柱失稳。在施工过程中甚至还不发给施工者安全帽,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政府对这片领域的监督缺少重视,当前,我们的行政管理把更多的资源、经费和精力投到城市,而忽视了对农村的投入。目前农村管理的触角不够多,很多地方都成为管理的死角。在现实中,农村建房只需向集体提出申请,政府也将目光集中于建房的合法性上面,对承包者、施工者的资质、设施以及实际操作缺少监督。  

 总的来说,农村别墅自建房面积不大,楼层也较低,但是农村建房过程中普遍存在“三无”情况,即建房无设计图纸、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施工监理单位,同时存在“三缺”的问题,即缺少安全意识,缺少安全措施,缺乏市场监管。这样就给农村建房埋下了诸多的安全隐患。就我走访的一户施工者家庭,该施工者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从木架子上摔下来,造成一条腿不能直立,不能从事重体力活,为了生计,只能在家的周围打点零工,而雇主和包工头仅仅只赔偿两万元。如果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肯定远远不止这个数目,但施工人员法律意识普遍较低,且处于弱势地位,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农村别墅自建房设计,新农村别墅设计图  

   为了对农村别墅自建房建房安全事故的预防,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针对上述问题的存在,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政府或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建房的施工队伍的资质、设施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坚决不予通行,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有效监管,监管到村,监管到每一个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房给予足够的关注,对施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应充分支持,要大力扶持发展本地建筑劳务队伍。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业人员,依托农村建房现场,采取传、帮、带等方式,对农村建设管理人员、农村建筑工匠送行培训,充实农房建设与管理的技术力量。培训合格人员可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农村公共建筑工程和生产性建筑工程应由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承建,要求农村住宅工程由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对施工者提供免费的施工过程中应对突发事故培训,深入农村宣传政府的相关政策,加强农民建房的安全意识。  

     第三,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监管作用,同时要注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体制和机制,以使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能进一步落到实处。哪里发生安全事故,就要追究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进行惩戒,条件合适的话,还可以将每年的农村建房的安全度作为官员的考核标准。  

第四,建立相应的农村建房保险机制。政府可以建立类似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方面的农村建筑强制保险机制。在这个机制中,除可要求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还要求对建房者、施工承包人投保一定的强制保险。农村建房者、施工承包人在建房前向保险公司缴纳强制保险费用后,土地局、建设局尚可办理各种许可手续。以保障在发生建房过程中的人员、财产安全时,作为受害者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防止受害者无法得到赔偿而陷入困境引起的社会矛盾。  

    最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通过各种方式为农村建房中的权益受损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一部分款项支持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的安定、农民的幸福关乎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的进程,我们应该尽全力解决现存的问题,又好又快的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以安居、乐业为基础,“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皆欢颜”的时代一去不复还,但是现在农村因建房造成的建筑质量、人员、财产等方面的损失却越来越无法估量。政府应起到带头作用,抓住问题重点,完善法律法规,为农村建房施工者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不可否认,农村建房的施工者是工程的核心,在施工过程中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包工头、雇主切不可只关注眼前利益,要以工程的安全为首位。通过在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白果镇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我不但运用了自身所学的知识,从这个简单的实践活动中学习了如何与人沟通的技巧,锻炼了吃苦耐劳的品质,目光也由书本转移到社会上,不再是以书本为学习的全部任务。“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对我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它让我尝试了发现问题、探索方案的滋味,最重要的是我学会了如何理性分析、慎重思考。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我会把思考养成我的一个习惯,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再加以改正,同时,关注社会上出现的各种问题,使自己的知识化为力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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